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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如何处理?|节选《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精析》

未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如何处理?|节选《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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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要存在未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前置,恶意废除投标人资质等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514、1541、1590、1597、1717、1745号等均存在此问题。

主要存在未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前置,恶意废除投标人资质等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514、1541、1590、1597、1717、1745号等均存在此问题。

 

 1.未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责令废标,责令限期改正。

 

如信息公告第1597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2、3。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本项目存在代理机构就未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2.资格审查前置。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整改。

 

如信息公告第1717号(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举报人反映:1-3.磋商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违法;4.资格审查前置到购买采购文件阶段进行;5.将集采目录内的装修工程项目交由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等问题。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4成立,问题5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整改。

 

3.恶意废除投标人资质。责令废标。责令限期改正。

 

如信息公告第154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违规设置资质审核项。投诉事项2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废除其投标资质。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为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的问题限期改正。

 

4.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剔除无效投标文件。

 

如信息公告第1745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事项为:1.护安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剔除无效投标文件。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

 

关于资格审查

 

一 资格审查应当由谁进行?

 

1.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资格审查是采购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18号令将资格审查交给了评标委员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87号令还权给采购人,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依法进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 资格审查发生错误如何处理?

 

1.69号文规定,资格审查错误可以由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修改。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2.87号令删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情形,资格审查错误没有纠错机制,只能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来源:《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精析》